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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发布于:2020-12-10 被浏览:2978次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诉

2020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被补贴,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25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关联酒存在补贴,国内关联酒业遭受实质损害,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葡萄酒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进口商应当按照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2升或更少的葡萄酒。

被调查的产品名称:包装在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装在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

产品描述:2升或更少的容器中的葡萄酒,由新鲜葡萄或葡萄汁通过完全或部分发酵酿造而成。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饮料和酒,供人们消费。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列于本公告附件二。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2月11日起,进口商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按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率。相应地,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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