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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病历管理表格(口腔诊所客户分类管理表格)

发布于:2021-08-20 被浏览:1531次
口腔病历管理表格(口腔诊所客户分类管理表格)

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市民陈女士投诉,陈女士称她在玉塘街道某口腔诊所进行根管治疗,该口腔诊所没有给她病历记录。接到投诉后,光明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组织卫生监督员就陈女士投诉的问题对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为:口腔科,该诊所注册医师同时为诊所负责人。现场检查未发现陈女士就诊时的病历和处方。

卫生监督员现场询问该诊所注册医师,医师自述陈女士是由其在该诊所接诊的,接诊陈女士的时候,直接给陈女士进行治疗和开药。截至诊疗结束,也未给陈女士书写病历和处方。

对于此事,口腔诊所犯了哪些过错?

专家介绍,该口腔诊所存在接诊患者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行为。该诊所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该口腔诊所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口腔诊所注册医师存在接诊患者未开具处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的”的规定,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该诊所注册医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患者有门(急)诊病历保管与住院病历复制的权利

对于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病历管理,按照不同的情况,《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患者在门(急)诊就诊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医疗机构没有给门(急)诊病历的,可以参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保管条件和资格的,应当将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医疗机构不具备保管条件和资格,又不将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的属于违法行为,患者可以投诉举报,医疗机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住院病历,相关人员和机构符合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